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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政策綱領

競爭政策綱領

引言

1. 這份政策綱領臚列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競爭政策的目標,並提出一些具體的指示,以便各有關方面知所遵從。

目 標

2. 政府競爭政策的目標,是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從而亦惠及消費者。促進競爭,只是達致上述目標的一種途徑,而非最終目的。

3. 政府認為,讓市場力量自由運作,並盡量減低干預,是培植和維持競爭的最佳方法。我們不會純粹基於經營者的數目、經營的規模,或新加入者所面對的一般商業限制等因素,而干預市場力量。只有在市場出現了缺點或市場歪變情況,以致限制了進入市場的機會或在市場內競逐的機會,損害經濟效益或自由貿易,使香港的整體利益受損時,我們才會採取行動。我們會一方面考慮競爭政策,另一方面顧及其他的政策考慮因素(例如審慎的監管、服務的可靠性、社會服務承諾、安全規定等),務求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有助競爭的原則

4. 我們鼓勵所有政府部門和公私營機構遵守下列有助競爭的原則,以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

  1. 盡量依賴市場機制,減少干預;

  2. 維持公平的營運環境;

  3. 藉下列方法,盡量減少不明朗情況,以及增加市場參與者對制度的公正和可預測性的信心:
    1. 實施前後一致的政策;
    2. 運作上具透明度和問責性;以及
    3. 謹守並執行公平和非歧視性的標準和經營方法。

限制性經營方法

5. 政府明白,並非所有限制進入市場的機會或在市場內競逐的機會的經營方法,都會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只有那些既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又不符合香港整體利益的經營方法,才須予以注意。我們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某種經營方法是否具有限制性、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以及有違香港整體利益。經營方法的原有目的和影響,以及相關的市場或經濟情況等等因素,都必須一併加以考慮。

6. 我們必須按個別情況研究各種經營方法。因此,把限制性經營方法籠統地歸納起來,不但有困難,而且容易令人產生誤解。下文臚列一些可能值得更深入研究的經營方法,謹作說明:

  1. 操縱價格*以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增加買家的成本,以及具有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的影響;

  2. 串通投標*、分配市場*、設立銷售和生產限額*以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增加買家的成本、減少買家的選擇和產品的供應,及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

  3. 聯合抵制*以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剝奪抵制對象可得的供應或選擇,和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以及

  4. 於同業工會或專業團體成員之間訂立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以拒絕給予新加入者進入市場或在市場內競逐的機會,及損害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

7. 政府更明白到要了解某項業務是否違反競爭原則,並不能夠單以該業務的經營規模或市場佔有率本身而決定。決定性的因素是:該業務是否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限制進入市場的機會和市場內競逐的機會,引致減低經濟效益或妨礙自由貿易,從而損害香港的整體利益。因此,我們必須按個別情況研究每宗個案。下文臚列一些涉及濫用市場地位的例子,謹作說明:

  1. 掠奪性的行為例如在一些進入市場和在市場內競逐均有限制的經濟活動範疇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貨品,令競爭同業不能立足市場,然後大幅提高價格;

  2. 為沒有現成代替品的產品或服務釐定最低零售價;以及

  3. 規定供應某些特定產品或服務時,買家須一併購買其他特定產品或服務或接納某些限制,而這些限制,並非為了保證質素、符合安全規定、提供足夠服務或達致其他合理的目的。

方法

8. 對於透過競爭來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的最佳方法,現時並無國際標準或共識。雖然一些經濟體系訂立了競爭法例,但其管制範圍、執行機制和補救方法卻有很大的差異,另外亦有一些經濟體系避免採用立法的途徑。各經濟體系的取向,主要受到本身的社會特色、發展歷史和社會經濟背景所影響。

9. 香港是一個小規模和以外貿為主的經濟體系,已具有高度競爭性,因此政府認為沒有需要制定全面的競爭法。為保持競爭政策的整體一致性,我們會藉著這份政策綱領,建立一個全面、具透明度和涵蓋範圍廣泛的競爭政策架構,就不同行業制定有關的規管措施(包括法例以外的工具)。

10. 就香港來說,政府為透過競爭而促進經濟效益和自由貿易的方法是:

  1. 加強公眾的認知,使他們知道競爭對於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的重要性;

  2. 找出政府和其他公營機構對每個行業所設的障礙和限制,並確定它們會否限制進入市場的機會和市場內競逐的機會、有損經濟效益和不利自由貿易,使香港的整體利益受損。若然,便要自發性地或透過行政、立法等措施予以消除;

  3. 透過適當的行政、立法等措施,在政府和公營部門內,就每個行業推行促進競爭的措施;

  4. 鼓勵私營機構自發性地遵守競爭原則和達致上述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的目標;

  5. 支持消費者委員會制定促進競爭的工作守則,以達致上述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的目標;

  6. 與消費者委員會攜手合作,鼓勵私營機構推行有助競爭的措施,例如訂定保持和促進自由競爭的自我規管制度;並監察和檢討較易出現反競爭行為的行業的經營方法;

  7. 設立一個儲存與競爭有關的事項和投訴的資料庫,以便找出可能出現的不足之處和有待改善的地方;以及

  8. 在財政司司長轄下設立一個專責委員會(該委員會已成立,名為「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檢討與競爭有關的政策事宜。

推行工作

11. 政府致力提倡和維持競爭,以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會促請各政府部門遵守這份政策綱領、提出有助落實政策目標的措施、研究各項新建議對競爭的影響,並且在有需要時,將有關影響提請行政會議和立法機關注意。我們也期望各政府部門確保轄下的法定組織遵守這份政策綱領。

12. 政府呼籲各行各業自發性地停止採用有損經濟效益或不利自由貿易的現有限制性經營方法,並避免在日後引進這些經營方法。在合理和有需要的情況下,政府會透過行政或立法等措施,消除這些經營方法。

13. 如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涉嫌採用限制性經營方法,可將事情轉交有關決策局或政府部門審議。此外,「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秘書處會留意所有轉介個案的進展,如有關情況對我們的政策或整體工作有重大影響,秘書處會提請「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加以注意。

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五月


*這些都是競爭者之間所施加的不同形式的橫向限制,意圖提高或固定價格(所謂"操縱價格")、壓抑投標價格("串通投標")、分配指定顧客或銷售分區給某些特定公司,而不在全區進行競爭或爭取其他公司的顧客("市場分配")、釐定某些貨品或服務的供應限額,以推高價格("銷售和生產限額"),以及不與其所屬市場內其他公司的供應商交易("集體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