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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 这 份 政 策 纲 领 胪 列 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竞 争 政 策 的 目 标, 并 提 出 一 些 具 体 的 指 示, 以 便 各 有 关 方 面 知 所 遵 从。 目 标 2. 政 府 竞 争 政 策 的 目 标, 是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和 促 进 自 由 贸 易, 从 而 亦 惠 及 消 费 者。 促 进 竞 争, 只 是 达 致 上 述 目 标 的 一 种 途 径, 而 非 最 终 目 的。 3. 政 府 认 为, 让 市 场 力 量 自 由 运 作, 并 尽 量 减 低 干 预, 是 培 植 和 维 持 竞 争 的 最 佳 方 法。 我 们 不 会 纯 粹 基 於 经 营 者 的 数 目、 经 营 的 规 模, 或 新 加 入 者 所 面 对 的 一 般 商 业 限 制 等 因 素, 而 干 预 市 场 力 量。 只 有 在 市 场 出 现 了 缺 点 或 市 场 歪 变 情 况, 以 致 限 制 了 进 入 市 场 的 机 会 或 在 市 场 内 竞 逐 的 机 会, 损 害 经 济 效 益 或 自 由 贸 易, 使 香 港 的 整 体 利 益 受 损 时, 我 们 才 会 采 取 行 动。 我 们 会 一 方 面 考 虑 竞 争 政 策, 另 一 方 面 顾 及 其 他 的 政 策 考 虑 因 素 (例 如 审 慎 的 监 管、 服 务 的 可 靠 性、 社 会 服 务 承 诺、 安 全 规 定 等), 务 求 在 两 者 之 间 取 得 适 当 的 平 衡。 有 助 竞 争 的 原 则 4. 我 们 鼓 励 所 有 政 府 部 门 和 公 私 营 机 构 遵 守 下 列 有 助 竞 争 的 原 则, 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和 促 进 自 由 贸 易:
限 制 性 经 营 方 法 5. 政 府 明 白, 并 非 所 有 限 制 进 入 市 场 的 机 会 或 在 市 场 内 竞 逐 的 机 会 的 经 营 方 法, 都 会 损 害 经 济 效 益 或 不 利 自 由 贸 易。 只 有 那 些 既 损 害 经 济 效 益 或 不 利 自 由 贸 易, 又 不 符 合 香 港 整 体 利 益 的 经 营 方 法, 才 须 予 以 注 意。 我 们 必 须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来 决 定 某 种 经 营 方 法 是 否 具 有 限 制 性、 损 害 经 济 效 益 或 不 利 自 由 贸 易, 以 及 有 违 香 港 整 体 利 益。 经 营 方 法 的 原 有 目 的 和 影 响, 以 及 相 关 的 市 场 或 经 济 情 况 等 等 因 素, 都 必 须 一 并 加 以 考 虑。 6. 我 们 必 须 按 个 别 情 况 研 究 各 种 经 营 方 法。 因 此, 把 限 制 性 经 营 方 法 笼 统 地 归 纳 起 来, 不 但 有 困 难, 而 且 容 易 令 人 产 生 误 解。 下 文 胪 列 一 些 可 能 值 得 更 深 入 研 究 的 经 营 方 法 , 谨 作 说 明 :
7. 政 府 更 明 白 到 要 了 解 某 项 业 务 是 否 违 反 竞 争 原 则, 并 不 能 够 单 以 该 业 务 的 经 营 规 模 或 市 场 占 有 率 本 身 而 决 定。 决 定 性 的 因 素 是: 该 业 务 是 否 滥 用 其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限 制 进 入 市 场 的 机 会 和 市 场 内 竞 逐 的 机 会, 引 致 减 低 经 济 效 益 或 妨 碍 自 由 贸 易, 从 而 损 害 香 港 的 整 体 利 益。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按 个 别 情 况 研 究 每 宗 个 案。 下 文 胪 列 一 些 涉 及 滥 用 市 场 地 位 的 例 子 , 谨 作 说 明 :
方 法 8. 对 於 透 过 竞 争 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和 促 进 自 由 贸 易 的 最 佳 方 法, 现 时 并 无 国 际 标 准 或 共 识。 虽 然 一 些 经 济 体 系 订 立 了 竞 争 法 例, 但 其 管 制 范 围、 执 行 机 制 和 补 救 方 法 却 有 很 大 的 差 异, 另 外 亦 有 一 些 经 济 体 系 避 免 采 用 立 法 的 途 径。 各 经 济 体 系 的 取 向, 主 要 受 到 本 身 的 社 会 特 色、 发 展 历 史 和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所 影 响。 9. 香 港 是 一 个 小 规 模 和 以 外 贸 为 主 的 经 济 体 系, 已 具 有 高 度 竞 争 性 , 因 此 政 府 认 为 没 有 需 要 制 定 全 面 的 竞 争 法。 为 保 持 竞 争 政 策 的 整 体 一 致 性, 我 们 会 藉 著 这 份 政 策 纲 领, 建 立 一 个 全 面、 具 透 明 度 和 涵 盖 范 围 广 泛 的 竞 争 政 策 架 构, 就 不 同 行 业 制 定 有 关 的 规 管 措 施 (包 括 法 例 以 外 的 工 具)。 10. 就 香 港 来 说, 政 府 为 透 过 竞 争 而 促 进 经 济 效 益 和 自 由 贸 易 的 方 法 是:
推 行 工 作 11. 政 府 致 力 提 倡 和 维 持 竞 争, 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和 促 进 自 由 贸 易。 「竞 争 政 策 谘 询 委 员 会」 会 促 请 各 政 府 部 门 遵 守 这 份 政 策 纲 领、 提 出 有 助 落 实 政 策 目 标 的 措 施、 研 究 各 项 新 建 议 对 竞 争 的 影 响, 并 且 在 有 需 要 时, 将 有 关 影 响 提 请 行 政 会 议 和 立 法 机 关 注 意。 我 们 也 期 望 各 政 府 部 门 确 保 辖 下 的 法 定 组 织 遵 守 这 份 政 策 纲 领。 12. 政 府 呼 吁 各 行 各 业 自 发 性 地 停 止 采 用 有 损 经 济 效 益 或 不 利 自 由 贸 易 的 现 有 限 制 性 经 营 方 法, 并 避 免 在 日 后 引 进 这 些 经 营 方 法。 在 合 理 和 有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政 府 会 透 过 行 政 或 立 法 等 措 施, 消 除 这 些 经 营 方 法。 13. 如 公 营 部 门 和 私 营 机 构 涉 嫌 采 用 限 制 性 经 营 方 法, 可 将 事 情 转 交 有 关 决 策 局 或 政 府 部 门 审 议。 此 外, 「竞 争 政 策 谘 询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会 留 意 所 有 转 介 个 案 的 进 展, 如 有 关 情 况 对 我 们 的 政 策 或 整 体 工 作 有 重 大 影 响, 秘 书 处 会 提 请 「竞 争 政 策 谘 询 委 员 会」 加 以 注 意。
*这 些 都 是 竞 争 者 之 间 所 施 加 的 不 同 形 式 的 横 向 限 制 , 意 图 提 高 或 固 定 价 格 (所 谓 "操 纵 价 格")、 压 抑 投 标 价 格 ("串 通 投 标")、 分 配 指 定 顾 客 或 销 售 分 区 给 某 些 特 定 公 司 , 而 不 在 全 区 进 行 竞 争 或 争 取 其 他 公 司 的 顾 客 ("市 场 分 配")、 □ 定 某 些 货 品 或 服 务 的 供 应 限 额 , 以 推 高 价 格 ("销 售 和 生 产 限 额"), 以 及 不 与 其 所 属 市 场 内 其 他 公 司 的 供 应 商 交 易("集 体 抵 制")。 |